第四章 校外教学点的管理
第十三条 校外教学点的管理,实行设点单位自我管理,主办学校、省和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对全省校外教学点进行宏观指导、综合管理、监督检查。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全省高等学校教学点管理办法。
(二)审核省外高等学校在我省设置函授教育辅导站和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的申请;审核省内高等学校在我省设置成人教育校外学习点和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的申请。
(三)建立校外教学点检查评估制度。检查评估由省教育厅组织或委托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检查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四)负责校外教学点招生简章(广告)的审核备案工作,并在省教育厅教育网页上予以公布。
(五)定期公布全省校外教学点名单。
第十五条 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省内高校在本地区设置函授教育辅导站的规划和布局,受理设站申请,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资质和条件对设点单位的办学条件进行审核、实地考察和备案。
(二)对符合任职条件的校外教学点主要管理人员履行备案手续。
(三)协助省教育厅做好省外高校在所辖行政区域内设置函授教育辅导站和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省内高等学校设置成人教育校外学习点和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的初步审核(备案)工作,审核内容应包括设点手续是否完备,设点单位的资质和办学条件是否符合要求等。
(四)负责校外教学点招生宣传、考风考纪等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五)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校外教学点违规招生和违法办学行为。
第十六条 主办学校的主要职责
(一)制订招生、教学和学籍管理的规章制度,监督和检查校外教学点的执行情况。按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成人学历教育招生计划合理向各校外教学点分配招生计划。
(二)负责组织招生工作,指导校外教学点依法进行招生宣传,规范招生行为;严格新生入学资格的审查工作。成人高等教育举办的医学类、相关医学类专业,只能招收已取得卫生类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