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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进一步加快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三、强化财政支持,增强金融支撑

  12.凡在市辖区内新开办且年纳税额50万元以上的中小企业,自投产之日起,第一年企业实际上交增值税、所得税和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通过列支方式全额返还企业,第二年企业实际上交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返还企业,第三年企业实际上交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按50%返还企业。

  13.凡在市辖区内新建的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中小企业,以及企业新上重点建设项目,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市产业规划、能按计划竣工投产的,市和县(市)、区财政按其贷款利息额分别给予2.5%的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两年。

  14.新建生产性企业或企业新上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建设配套费。

  15.凡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的中小企业,可申请纳入中小企业利税上台阶规划。对列入利税上台阶规划的企业,以上年实际上交税金为基数,视当年上交税金增长幅度,对市级以下财政分享所得税部分向企业进行返还:增长20%-30%的返还20%;增长30%-40%的返还30%;对增长40%-50%的返还40%;增长50%-100%的返还50%;增长100%以上的返还100%。返还期限不超过三年。

  对年纳税额200万元以上、并实现上台阶目标的中小企业法定代表人给予分档奖励。年纳税额200-300万元的企业,奖励5万元;年纳税额300-4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年纳税额400-500万元的,奖励20万元;年纳税额500万元以上的,奖励3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和县(市)、区按各50%的比例分担。

  16.对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新产品,自认定之日起两年内,该产品实现的增值税市级以下(含市级)分享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通过安排支出方式支持该企业发展。

  17.对获得“全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市财政给予每项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称号的,给予每项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由市和县(市)、区财政按各50%的比例分担。

  18.对吸引外资到我市新建企业或新上项目、实际到位外资2000万美元(现汇)以上的,市政府给予相关人员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9.对科技部门新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市财政给予企业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机构获得两个以上称号的不重复计奖);对获得省、市技术中心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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