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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进一步加快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进一步加快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石政发〔2008〕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石家庄市进一步加快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石家庄市进一步加快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中小企业是我市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社会就业、增加税收、壮大县域经济等方面发挥着显著作用,为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提高竞争力,实现又好又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拓宽创业领域,加大创办扶持

  1.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依法保护中小企业参与公平竞争与交易的权利。法律、行政法规未明令禁止的领域,中小企业均可以平等进入。

  2.支持中小企业参与企业的改组、改制,做大做强,实现规模经营,加快企业制度创新、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提高结构优化、科技进步和科学管理效益。

  3.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创业扶持力度,制定和完善鼓励创业的政策措施,改善创业环境,鼓励自主创业,引导创办科技型、资源综合利用型、环保节能型、现代服务型等类型的中小企业,重点扶持初创的、具有成长性的中小企业。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创业辅导工作,为创业人员和中小企业提供产业政策、创业培训、管理咨询、融资指导、技术创新、风险防范等方面的信息和服务。

  5.鼓励利用民间资本和境外资本依法创办中小企业。鼓励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创办中小企业。以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创办中小企业的,出资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以由投资各方协商约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70%。

  6.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城乡建设规划中要安排必要的中小企业建设用地。鼓励中小企业集聚发展,支持利用存量建设用地、闲置厂房等改造建设中小企业创业基地。落实省国土资源部门的连续三年,每年每县50亩的规模安排用地指标,专项用于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建设。

  7.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离岗分流人员、失业人员、残疾人员、高(中)等院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留学归国人员、科研人员等创办中小企业的,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和证照类收费。符合规定条件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以减征、免征所得税、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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