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实施中承担单位不诚信行为处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实施中承担单位不诚信行为处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六日
省科技计划项目实施中承担单位不诚信行为处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提高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质量和绩效,建立科技计划诚信制度管理,现就省科技计划项目实施中承担单位不诚信行为的处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承担单位在科技计划项目实施中的下列行为属于不诚信行为:
(一)项目实施中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和数据;
(二)承诺的项目自筹及配套经费未落实到位;
(三)项目经费使用严重违规;
(四)不配合项目检查评估工作的;
(五)项目超过任务书原定完成时间1年以上不申请验收,并不按规定申请延期;
(六)擅自变更项目任务书内容;
(七)为使项目通过验收,有弄虚作假行为;
(八)项目实施中其他严重违反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三条 对科技计划项目实施中承担单位不诚信行为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对科技计划项目实施中有不诚信行为的项目承担单位和个人,省科技厅将建立不诚信单位和个人信息库;
(二)对有不诚信行为的项目承担单位和个人,省科技厅将视情况采取限期整改、终止项目、追缴科技经费、取消单位和项目负责人3年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措施,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四条 因不诚信行为受到处理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认为处理不当的,可依法向省科技厅申请行政复议,省科技厅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处负责受理和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