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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

徐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
(徐政办发[2008]1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扩大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覆盖面,提高养老保险费征缴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和《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第36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市区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养老保险扩面征缴有关政策

  (一)本市市区(含贾汪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编制外聘用人员,均应依法参加养老保险。

  (二)上述各类用人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缴费比例和基数为其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参保手续,不得让职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应立即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缴费。

  (三)参加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缴费年限不足而不能按月领取养老金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以继续缴费,累积计算缴费年限;缴费年限满15年后,由劳动保障部门为其办理退休手续,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四)2008年底前,凡空挂户和中断缴费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可按养老保险历年缴费标准一次性补缴2007年12月31日前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对上述人员,各区政府要组织专人逐户逐人落实,加强政策宣传,督促其主动缴费续保。

  二、加大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奖惩力度

  (一)对完成或超额完成年度扩面征缴任务指标的区和相关部门,由市财政按每新增一名参保缴费人员奖励1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对完不成年度扩面征缴任务的区,由市财政按未完成扩面征缴人数和省补助标准扣减各区财力;如新增扩面人员下年度没有连续缴费,由市财政按未连续缴费人数收回原奖励资金,并按省补助标准扣减各区财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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