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按照国家《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全面落实电力、钢铁、水泥、造纸等高能耗、高污染行业淘汰落后产能计划。
积极推行清洁生产。依法对超标、超总量排污及使用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进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支持一批重点高能耗、高排放企业实施清洁生产。鼓励企业特别是上市企业创建环境友好型和环保信用型企业,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
落实建设项目总量指标前置审批制度。建设项目不允许突破我市的总量控制指标,对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县(市)和企业,采取限批措施,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由国家、省、市审批的建设项目和年排放化学需氧量(COD)20吨以上、排放二氧化硫(SO2)10吨以上的建设项目,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必须到市级环保部门审核、备案。建设项目试生产、竣工必须经过环保部门审批、验收,并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三)削减存量,全面实施重点工程
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及运营管理。大力推进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内的重点项目,特别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2008年,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中的城镇污水处理厂、重点污染源治理工程必须开工建设,并完成年度建设目标。
加快污水处理配套管网的建设和改善。新建及已经投运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其实际处理污水量不得低于设计能力的60%。新建污水处理厂的县(市),污水处理费要同步达到0.80元/吨以上。
加强脱硫设施的建设及运行管理。新建燃煤电厂(含企业自备电厂),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脱硫设施的运行率不得低于95%,并建立健全脱硫设施移交、运行及煤质分析、脱硫剂使用情况的基础资料档案。
进一步强化区域污染防治。加快实施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中的饮用水源地综合防治项目,确保生产生活用水安全。依法取缔或关闭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的直接排污口。
(四)加强监管,加大检查执法力度
建立并完善减排监控体系。加快污染减排环境统计、监测和考核“三大体系”建设,提高污染减排监控水平。燃煤电厂和城市污水处理厂等重点污染减排企业及国控重点企业,必须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并与省、市环保部门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