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8年长春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通知
(长府发〔2008〕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2008年长春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月十九日
2008年长春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
为实现我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确保完成市政府与省政府签订的《长春市人民政府2008年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责任书》规定的减排目标和任务,按照国家和省污染减排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2008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
一、计划目标
2008年,按照省政府和市政府签订的减排责任书要求,我市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SO2)排放总量在2007年基础上下降2.21%,实现二氧化硫(SO2)减排6500吨;化学需氧量(COD)排放量在2007年基础上下降5.17%,实现减排能力8800吨。
二、减排措施
(一)加强领导,强化污染减排工作
进一步加强对污染减排工作的领导,建立政府主导、主管部门监督、企业实施的污染减排工作机制。
建立健全污染减排组织机构。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污染减排组织领导机构,明确政府、部门及企业的污染减排责任。制定污染减排实施方案,明确污染减排的目标和任务,实行污染减排行政主要领导负责制。
落实污染减排的责任。市政府与各县(市)区、开发区和相关企业层层签订污染减排责任书,落实工程减排、结构减排和管理减排各项措施。
(二)控制增量,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严格控制建设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加强项目源头审批管理,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项目核准程序等管理制度,控制新增高耗能、高污染新建项目。落实限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电价补偿、上市企业环保核查等各项政策。电力、热力、钢铁、建材和粮食加工等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安装使用20蒸吨/小时以上锅炉的建设项目,必须同步安装石灰石/石膏法、双碱法、氨法、氧化镁法、半干法和列入《
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示范名录》和《
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目录》及其它国家推荐的,且与除尘设备独立,稳定脱硫效率达80%以上专业脱硫设施,并同步安装在线监测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