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或外购)的计算机硬件与机器设备的实际生产(或采购)成本,成本利润率是指,纳税人一并销售的计算机硬件与机器设备的成本利润率,实际成本利润率高于10%的,按实际成本利润率确定,低于10%的,按10%确定。
税务机关按下列公式计算嵌入式软件的即征即退税额:
即征即退税额=嵌入式软件销售额×17%-嵌入式软件销售额×3%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计算机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其计算机软件难以单独核算进项税额的,应按照开发生产计算机软件的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其应分摊的进项税额。
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软件产品,不纳入固定资产核算,且不属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
十条(二)-(六)项规定项目的,予以抵扣进项税额。
三、申请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的要求
(一)申请减免税备案
纳税人根据税法规定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经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从该软件产品获得广东省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有效期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纳税人申请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备案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
1.减免税政策执行情况的书面报告;
2.《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主管税务机关将原件与复印件核对一致后,将原件退还纳税人);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减免税登记备案工作。
(二)申请“即征即退”增值税退税要求
一般纳税人每次申请软件产品超税负退税时,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1.《退(抵)税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
2. 当期已缴纳增值税的税收完税凭证原件。
3.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申请退税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退税审批工作。
四、日常管理监督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管理和监督,对纳税人违反税收政策,虚假申报、骗取退税款的,一经查实,立即追缴已退税款,并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