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是指经过国家版权局中国软件登记中心核准登记并取得著作权登记证书。
3.自行开发生产计算机软件产品的企业在销售计算机软件的同时,应客户需要修改该软件的,不属于转让著作权、所有权,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4.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
5.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
6.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费、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但纳税人对已购软件的用户进行升级而收取的费用应征收增值税,软件产品的升级是指在原有软件产品的基础上对其设计进行的改变过程,包括对软件产品功能、模块的增加及修改。
7.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二)小规模纳税人生产销售计算机软件产品应征收增值税,不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三)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发票开具及销售额、进项税额核算要求
1.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应在发票上注明软件产品名称及版本号,且必须与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上的相关内容一致。纳税人销售某一已登记软件产品的个别模块业务时,应在发票上同时列明相应的登记软件名称及所售模块的名称。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计算机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的,软件产品销售额应单独开具销售发票,或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单独一栏反映,否则不予办理退税。
3.自行开发生产计算机软件产品的一般纳税人兼营其他货物、应税劳务或非应税劳务,应单独核算计算机软件产品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应一并征收增值税,并不予办理退税。
4.对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的一般纳税人,必须单独核算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的销售额。
5.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如果能够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的销售额,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凡不能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予退税。
纳税人销售嵌入式软件按照下列公式核算销售额:
嵌入式软件销售额=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成本利润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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