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调整本市非居民用户自来水价格的复函
(沪发改价公(2008)011号)
市水务局:
你局《关于转报〈本市自来水价格调整建议方案的请示〉的函》(沪水务[2008]731号)收悉。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进资源环境价格改革,确保城市供水安全,实现节水减排目标,经听取各方意见,并报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本市非居民用户自来水价格。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市属供水企业非居民用户的自来水价格平均每立方米提高0.60元。综合考虑用户承受能力,价格调整分两步实施。各类用户调价情况详见附表。馈水价格作相应调整。
二、根据国务院有关鼓励服务业发展的文件要求,本次调整后,工商业用水实行同价。
三、自非居民用户自来水价格调整之日起,按本市有关自来水与深井水的比价规定,同步调整深井水收费标准。
四、区县供水企业(含乡镇、农场、工业园区等)非居民用户的自来水价格,可参照以上标准及办法,由所在区(县)政府作相应调整。
五、执行居民水价标准的各类学校、养老院等用户,自来水价格暂不调整。
请组织各有关单位认真做好调价宣传解释、准确抄表等工作,妥善处理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确保调价方案平稳实施。
特此函复。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八年十月二十日
附件:
上海市非居民用户自来水价格调整表
单位:元/立方米
用户类型
|
现行价格
| 调整后价格
(2008年10月25日起)
| 调整后价格
(2009年4月1日起)
|
行政事业
| 1.30
| 1.50
|
2.00
|
工业
| 1.30
| 1.50
|
经营服务业
| 1.50
| 1.70
|
特种行业-桑拿
| 10/15
| 10.2/15.2
| 10.6/15.6
|
-洗车
| 5.00
| 5.20
| 5.60
|
-饮料
| 2.50
| 2.70
| 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