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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方案的通知


  2.技术标准:一是采用打深井取水、消毒处理、压力罐加压、聚乙烯管道输水方式,供水能力不小于50升/人·天,供水保证率不低于95%。二是划定水源保护区,建设并完善水源地环境保护工程建筑物。三是供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或《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每年定期进行1-2次水质检测。

  3、责任分工: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由市水利局牵头,各级卫生部门负责水质卫生监测,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二)农村地区工业污染防治工作

  1.目标任务:利用3年时间解决农村地区工业企业超标排污问题,严防已关闭取缔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反弹,淘汰落后生产能力。2008年,完成耐火材料行业的污染综合整治;2009年,完成铸造、档发行业的污染综合整治;2010年,完成豆制品加工、“三粉”加工行业污染综合整治,全面淘汰落后生产能力。

  2.技术标准:一是符合政策可以保留的企业,必须做到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通过环保部门验收。二是关闭取缔“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必须做到断水、断电、拆除设备、清除原料。三是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必须做到拆除落后生产设施。

  3.工作要求:一是凡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依法实行限期治理、停产治理,直至关闭。二是各级发改部门组织开展落后产能的排查工作,2008年底前摸清底数,确保2010年底前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三是除资源型项目、技改项目以及一些特殊情况外,新建工业项目原则上必须进入全市确定的“一带九区二十个产业集群”。工业集聚区都要建设一定数量的标准化厂房,方便中小项目入住。各乡(镇)、村不得层层设立工业小区,避免“村村点火,户户冒烟”。

  4.责任分工:农村工业污染防治工作由市发改委牵头,各级环保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三)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

  1.目标任务:2008、2009、2010年,新建、改扩建“零排放”规模养殖场分别达到150个、500个、1000个,实行“养沼一体化”庭院养殖模式的农户分别达到6万户、8万户、10万户,建设规模化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分别为50个、100个、150个。

  2.技术标准:传统规模化养殖场要规划设计管理区、生产区、粪便和污水无害化处理区,设置绿化隔离带,推行清洁生产技术,采取“雨污分离、干湿分离、粪尿分离”等措施,建立统一的污水处理池和固粪堆积发酵场,可配套建设沼气工程,粪便、污水必须全部做到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生态养殖场要做到污染物零排放,养殖废弃物全部综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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