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规划的通知
(陕政发〔2008〕51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规划》已经省政府2008年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月十四日
陕西省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规划
受“5·12”汶川特大地震及其持续余震影响,我省11个市(区)、92个县不同程度受灾,受灾总人口326.56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45亿元。特别是汉中、宝鸡、咸阳、西安、安康五个市和杨凌示范区的40个县(区)受灾严重。为了有力、有序、有效地推进灾后重建工作,根据《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
国务院关于做好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08〕22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的通知》(国发〔2008〕31号),在受灾市县和省级各部门认真研究、科学评估的基础上,制订本项目规划。
一、规划范围
根据国家地震灾害损失和范围评估结果,我省灾后重建项目规划范围确定为:
1.列入国家规划范围的宁强县、略阳县、勉县、宝鸡市陈仓区4个重灾县(区)。
2.南郑县等36个国家确定的一般受灾县(区)。
二、规划原则
1.重建项目以功能性恢复为主,分因灾修复加固和恢复重建两部分,不包括还历史欠账和新扩建项目。
2.优先安排受灾群众住房以及学校、医院、敬老院等公共服务设施重建项目,加快城镇设施、农村生活生产设施、基础设施和产业设施等恢复重建。
3.尊重受灾市县和当地群众意愿,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原则上就地重建。
三、规划期限和目标
规划期限为三年。根据我省受灾实际情况,一次规划,分步实施,两年内基本完成,第三年收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