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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开发区(工业园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有关技术要求

  开发区(工业园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要严格按《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规程》(试行)的要求执行。
  1、数据时点
  开展评价工作的评价时点:省级开发区为2008年12月31日,各项数据必须根据评价时点进行采集。
  2、数据口径
  评价工作中采用的数据必须严格与评价对象范围相对应。各类数据口径、来源应在评价成果中予以说明。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实际管辖范围与审核公告范围不同的,应将审核公告范围以外的数据进行剥离。
  3、计量单位
  评价成果使用统一的法定计量单位。
  4、科技手段应用
  为提高评价工作效率和成果质量,在评价工作中应积极采用遥感、地理信息系统等科技手段,建立开发区(工业园区)土地利用基础信息数据库,研制相关计算机辅助系统。
  五、工作组织实施
  (一)工作组织
  龙岩市国土资源局为全市开发区(工业园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评价成果的审核验收。技术支持由龙岩市国土资源交易评审中心承担,承担评价工作的技术指导,协助开展技术培训、质量检查,协助评价成果的审核验收等。
  各县(市、区)成立开发区(工业园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国土资源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经贸部门、统计部门、规划部门等组成。开发区(工业园区)所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区管委会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开发区(工业园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情况。具体负责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的资料收集、审核、测算和分析工作,并可根据需要委托有条件的技术单位承担具体评价工作。
  (二)工作经费
  评价工作经费由各开发区(工业园区)自筹50%,所在县(市、区)财政核拨50%解决,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任务。
  工作经费根据开发区的面积大小和评价工作难易程度等,参考下列标准确定:

  评价工作费用预算参考标准(采用累进制)

  序号

  开发区审核公告面积

  费用预算标准

  1

  200公顷以下(含200公顷)

  10万元

  2

  200-300公顷(含300公顷)部分

  300元/公顷

  3

  300-500公顷(含500公顷)部分

  200元/公顷

  4

  500-1000公顷(含1000公顷)部分

  100元/公顷

  5

  1000公顷-3000公顷(含3000公顷)部分

  60元/公顷

  6

  3000公顷以上

  30元/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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