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划建设目标和任务
(一)目标。
“十一五”期间,全省各设区市和杨凌示范区要各至少建设一个应急避难场。
“十二五”期间,20万人口以上城市在市区至少建成3个应急避难场所,有效应急避难场所总面积至少达到15万平方米,满足30%市区人口应急避险需求;百万以上人口城市在市区至少建设10个应急避难场所,有效应急避难总面积至少达到100万平方米,满足40%市区人口应急避险需求;每个县城至少建成1个应急避难场所,满足30%城镇人口应急避险需求。
2020年,全省城镇逐步建设能满足70%人口应急避险需求的应急避难场所。
长远目标:最终达到人均避难场所面积2.5平方米的目标。
(二)“十一五”期间建设任务。
“十一五”期间西安、宝鸡、咸阳、渭南、汉中市共试点建设6个应急避难场所。
宁强、略阳、勉县、陈仓4个地震重灾县(区)和36个受灾县(区),在恢复重建过程中,根据城镇的建设规模,利用现有公园、广场、绿地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各市、县、区要根据本地区的抗震设防要求,严格执行新的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2008),确保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工程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真正成为安全、可靠的应急避难场所。
其他设区市在做好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和示范项目的基础上,按规划目标逐步推进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四、规划建设要求
(一)分级建设,规范安全。规划应急避难场所可根据场地面积、设施功能、条件等进行分级,建成满足不同避难需求的应急避难场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GB 21734-2008),应急避难场所选址要尽可能在居民区、办公区、商业区等人群集中和居民可顺畅通达区,避开高大建筑物、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核放射物品存放处及易发生洪水、滑坡、塌方的区域,在设置明显标志的同时划分功能区、配备相关应急生活设施。
(二)建立机制,保障投入。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以市县财政投入为主,建立稳定的建设经费投资渠道,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所需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探索应急避难场所援建机制,鼓励企业和社会各界援建应急避难场所,形成多种形式的建设投资渠道,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投入保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