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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和建设的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和建设的意见
(陕政发〔2008〕5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规划和建设应急避难场所是应对突发灾害事件的重要措施之一。汶川地震抗震救灾的经验证明,紧急疏散和安置受灾民众已经成为政府处置突发灾害事件不容忽视的重要环节。

  我省地形地貌和地震地质构造复杂,城镇人口密度较大,一旦发生地震、洪水等重大灾害,大量群众需要疏散和安置。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镇化建设进程不断加快,城镇整体防灾功能与现代化建设不相协调的问题日益突出。我省除西安市在2004年试点建设了3个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外,其他各市尚无一处应急避难场所,无法满足防震减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十一五”期间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及中国地震局《关于推进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意见》等法规和文件精神,吸取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经验教训,结合我省实际,就加快推进我省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和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改善民生;因地制宜,统筹规划;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精心组织,扎实推进。通过在大中城市试点,逐步在全省各城镇开展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加快富民强省步伐。

  二、规划建设原则

  (一)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各市、县、区要将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纳入到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十一五”期间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中统筹考虑,结合人口密度和分布等实际,在规划建设或改扩建广场、公园、绿地、体育场馆、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时,充分考虑应急避险需求,做到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平灾结合、物尽其用。

  (二)安全实用、标准规范。参照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标准,进行避难场所选址,设置标志,配备供水、供电、应急厕所等设施,建设标准、安全、实用的应急避难场所。

  (三)政府领导、分步实施。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规划要求分步实施、逐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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