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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管理办法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管理办法
(津公积金委[2008]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津人发〔2002〕2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无新就业单位,或未与所在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单位已获准终止,且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单位或职工应为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办理集中封存手续。

  转入集中封存户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仍属职工个人所有,并按照有关规定计息。

  第三条 单位或职工办理集中封存手续,应确保职工个人身份信息的准确性。职工个人身份信息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记载不一致的,应根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登记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6〕11号)先办理职工个人身份信息变更手续。

  第四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其下设的分中心、管理部设立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户(以下简称“集中封存户”),管理集中封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各分中心、管理部负责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的业务办理。

  第五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集中封存户后,原单位仍然承担欠缴职工在职期间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章 集中封存户的转入

  第六条 单位正常运营的,自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三十日内,职工本人或单位应到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集中封存手续。

  职工本人办理集中封存手续的,应提供本人住房公积金龙卡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本人身份证及一份复印件、原单位出具并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以下简称《转移通知书》)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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