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部门职责
1.规划建设部门:负责原住房确权和注销;负责房屋建筑安全鉴定;督促、指导除险加固和原址重建;负责组织实施安居住房、廉租住房建设;指导其它住房建设。
2.国土部门:负责原项目土地确权;负责新项目用地的提供、安居住房和廉租住房用地的划拨;负责回收土地的估、核价和经济补偿,办理新项目土地证等。
3.发改部门:负责城镇住房恢复重建项目审批;负责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申请中央预算内补助资金的落实等。
4.财政部门:负责灾后城镇住房重建财政政策的落实;负责补助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管。
5.民政部门:负责城镇受灾家庭收入状况、家庭人数的核定;负责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核定、发放。
6.经委部门:负责组织建材企业恢复和加快建材生产。
7.商务部门:负责建筑材料的产销衔接,大力组织货源。
8.交通部门:负责建立建筑材料运输的绿色通道。
9.物价部门:负责安居住房价格核定,负责城镇房屋安全鉴定费的监管和建材价格监管。
10.质监部门:负责对建材生产企业产品的质量进行监管。
11.工商部门:依法规范市场主体,加强市场监管。
12.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落实,住房公积金的支取。
13.税务部门:负责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
14.金融部门:负责金融优惠政策的落实,协调商业银行执行国家及相关机构出台的金融优惠政策。
15.司法部门:负责城镇住房重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16.监察部门:负责对灾后城镇住房建设过程中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17.其他部门按各自职能,认真履行好职责。
(三)目标责任制和月报制度
州人民政府对各县的城镇住房恢复重建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纳入各县的目标考核。各县每月要向州人民政府报送本县的城镇住房恢复重建工作进展情况,同时抄送州城乡重建办。
(四)强化质量施工安全管理
灾后城镇住房建设应严格执行汶川地震灾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新批准的《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和新修订的《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强化重建住房和抗震防灾设计和施工管理,确保重建住房满足抗震设防标准要求。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实施招标投标,加强对项目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以及检测机构等单位的监督管理,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重点对工程是否符合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不得验收不得备案。
(五)稳定建材价格,保证材料供给。
各县尽快恢复和加快建材生产,鼓励企业投资建厂,利用建筑废渣生产建筑材料,努力增加建材生产,保障材料的供应;要加强建材生产出厂和进场材料的质量监督监测,严把建材质量关;要依法规范市场主体,加强价格监督,严格控制建筑材料价格,必要时可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六)严格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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