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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州汶川地震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轻微损坏中不需加固修复即可使用的住房,可不予补助。
  城镇受损住房维修加固资金补助每户只能享受一次。
  城镇居民住房因灾受损维修加固的具体补助办法,由各县人民政府根据财政拨付的资金及住房受损情况制定。
  (三)除险加固补助资金使用规定
  维修加固资金是房屋业主共有的专项维修资金,资金的使用、筹措应当由房屋所有权人召开业主大会共同议定,由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房屋维修加固和资金使用,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五、加快城镇住房重建步伐,组织建设安居住房和廉租住房
  城镇居民损毁住房恢复重建应坚持按规划建设的原则,各县人民政府可优先组织安居住房、廉租住房建设,对毁损住房符合原址重建条件的,房屋所有权人可以依据城乡规划实施原址重建,政府给予支持;对在地质条件较差,周边地质灾害频发的房屋以及影响城镇规划用地布局的房屋,应当由政府统一规划,另外选址新建。
  (一)安居住房
  各县组织建设安居住房参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向住房毁损导致无房可住的城镇受灾家庭,以及租住住房毁损导致无房可住的当地城镇户籍家庭出售、出租,安置受灾城镇居民,每户限购或租赁1套并向社会公示。安居住房每套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以下。
  安居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由政府组织建设。安居住房价格根据建造成本核定,包括土地划拨成本、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建安成本和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等。政府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安居住房项目,企业开发利润率不高于3%。安居住房具体销售(租赁)价格由县物价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定,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和州物价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安居住房产权和上市交易管理,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廉租住房
  各县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加大廉租住房保障力度。可采用集中新建或在经济适用房、安居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优先供应住房毁损的城镇“三无”人员和最低收入家庭并向社会公示。廉租住房按照国家现行政策实行土地行政划拨,税费减免,由各县政府组织建设;实行低租金标准(“三无”家庭免收租金)。廉租住房每套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三)住房供应
  最低收入家庭和低收入家庭申领资金补助后可租住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也可购买、租住安居住房,一般收入家庭和高收入家庭申领资金补助后可购买或租住安居住房。
  六、积极推进原址重建
  (一)原址重建是指毁损住房所有权人(或法定继承人,下同)在毁损住房原占用土地上重建住房。原址重建必须符合地质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重建规划等要求。原址重建须由毁损住房所有权人依据灾后城镇规划和灾后抗震设防标准实施,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二)城镇(县城所在地,下同)毁损住房重建,由所有权人以幢为单位组成业主委员会,自行确定重建方式,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建筑施工企业为其原址重建住房;毁损住房为单位出售的房改房(或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的,可由原售(建)房单位组织原址重建或由房屋所有权人组成业主委员会委托重建;毁损住房为单位自管公房的,可由单位组织原址重建后按安居住房有关政策出售或出租给原居住职工家庭;单位不组织重建的,可由政府为原居住职工家庭提供安居住房或廉租住房,政府提供安置房源的,原住房毁损用地由政府收回。住房毁损的职工家庭享受资金补助及建房税费减免和房价政策性优惠等补助政策,单位不得提高资金补助标准,不得将系统内对口援建的资金和其它资金用于住房建设和发放资金补助,重建住房建筑面积不得突破原毁损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原职工住房困难需要改善并符合城镇用地规划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增加重建住房建筑面积,但不得超过80平方米安居住房面积控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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