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发放依据:
住房毁损导致无房可住的城镇受灾家庭向住房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资金补助时,须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2)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3)自有产权住房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复印件,未申请登记办理两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和提供原住房报建手续。
(4)各县规划建设部门核发的原住房产权注销凭证和核发的原住房拆除凭证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住房倒塌证明材料。
(5)住房所有权人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受托人身份证明;住房所有权人死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其法定继承人向其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建房税费减免补助
灾后城镇住房在重建和交易过程中减免以下税费: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销售合同印花税,减半征收契税,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市政配套建设费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
(三)房价政策性优惠补助
各县人民政府在灾后城镇住房重建中通过行政划拨土地建设的安居房价格,由政府相关部门根据建造成本核定住房价格,限价销售给符合购买条件的城镇居民,从而降低房价,实现对购买安居住房的受灾居民的房价政策性优惠补助。
四、优先安排住房加固维修
各县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
汶川地震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及修复加固拆除实施意见》(省政府令第226号)、《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汶川地震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及修复加固拆除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建发〔2008〕52号)、《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5·12”汶川地震灾后城镇受损房屋鉴定和拆除管理暂行办法》(阿府发〔2008〕15号)等文件,尽快组织实施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修复加固及拆除清理工作。鉴定机构应当综合考虑房屋破坏程度与受损房屋结构安全性能、已使用年限、加固成本和地质条件等因素,对需加固住房提出加固技术方案。鼓励房屋所有权人加固受损住房。受损住房经鉴定可加固后继续使用的,各县(镇、乡)及相关部门要遵循以幢进行建筑安全鉴定、以幢实施除险加固、以户发放加固补助的原则,指导房屋所有权人或其所在单位尽快实施加固,不得以行政手段强制拆除。但对不符合灾后规划和存在危害公共安全或危害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房屋,房屋所有权人拒不履行拆除义务或无力承担拆除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除,拆除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在住房毁损补助资金中抵扣。受损住房的安全鉴定、修复、加固、拆除清理,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一)除险加固程序:
1.地震应急评估为轻微损坏的房屋,不再进行房屋建筑安全鉴定,直接进行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