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一:住房毁损的城镇居民住房资金补助表
单位:万元/户
类 别
| 1-2人户
| 3人户
| 4人及以上户
|
最低收入家庭
| 2.7-2.9
| 3.0-3.2
| 3.3-3.5
|
低收入家庭
| 2.4-2.6
| 2.7-2.9
| 3.0-3.2
|
一般收入家庭
| 2.1-2.3
| 2.4-2.6
| 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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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收入家庭
| 0.5
| 0.8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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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补助金额由各县按家庭收入类别和人口确定。
(3)住房建设资金不足部分由居民个人承担。城镇低保家庭中的“三无”家庭,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的家庭,住房因灾损毁的,由政府提供40平方米左右住房供其终身免费居住,不再予以资金补助,对因灾造成的“三孤”人员(孤老、孤儿、孤残)不单独重建住房和资金补助,通过纳入福利院、敬老院统筹解决,省财政按人均3.5万元的标准补助给福利院、敬老院。
(4)受灾家庭户籍以2008年5月11日户口为准。家庭收入根据灾后实际情况核定,乡(镇)人民政府及民政部门依据住户申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受灾家庭的收入状况等进行核实。受灾家庭和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5.发放程序:
(1)住房毁损导致无房可住的城镇受灾家庭向住房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
(2)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就申请家庭住房毁损情况、实际收入状况、人数和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及毁损住房的相关材料,对是否可享受资金补助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示。
(3)乡(镇)人民政府将初审意见和毁损住房的相关材料转至民政部门。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民政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就住房毁损家庭实际收入状家庭人数和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确定受灾家庭为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一般收入家庭和高收入家庭,核定发放补助金额报县人民政审批,同时将核定补助金额审核意见反馈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公示。
(4)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乡(镇)人民政府向自有产权住房毁损导致无房可住的城镇受灾家庭发放补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