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作要求
1.调整或修订城镇总体规划
按照规划先行的原则,各县要在震后城镇房屋毁损、地质灾害影响、防灾避险、城镇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损毁程度基础上,进一步调整或修订城镇总体规划,完善城镇功能,优化城镇用地布局,强化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扩大城镇公共绿地空间,增加防灾应急避险场地。各县规划编制务必于2008年11月30日前完成报批工作。
2.编制城镇住房重建规划
(1)各县根据灾后编制或修订的城镇总体规划、城镇房屋毁损情况及住房需求,编制城镇住房重建规划及确定2008-2010年年度建设计划,明确加固维修、原址重建、异址新建、廉租住房、安居住房的建设总量和建设时序安排,在2008年12月5日前报州政府备案(抄送州规划建设局、州财政局和州国土资源局)。
(2)编制的规划应包含以下内容:
①城镇居民房屋毁损及住房需求情况;
②需要恢复重建和加固维修的住房套数、规模,各类新建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安居住房、经济适用房、普通商品房的套数和规模,确定年度建设计划;
③根据城镇规划、住房重建规划用地需求,安排的土地供应面积、位置(需附图说明);
④资金构成和总量;
⑤相配套的政策、措施。
三、补助政策
住房毁损(指住房倒塌或严重破坏不可修复,下同)导致无房可住的城镇受灾家庭可享受资金补助、建房税费减免和房价政策性优惠等补助。
(一)资金补助
1.补助对象:资金补助对象为阿坝州辖区内的自有产权住房毁损导致无房可住的城镇受灾家庭以及住房受损需加固维修的城镇受灾家庭(含中央、省、州和外地驻受灾地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家庭,下同)。
2.补助条件:自有产权居住的住房因地震灾害毁损,在城镇无第二处自有产权住房的城镇受灾家庭。
3.补助方式:资金补助通过现金发放方式实施。
4.补助标准:住房毁损家庭资金补助标准为户均2.5万元,符合补助条件的家庭每户只能享受一次补助;
(1)根据城镇受灾家庭收入状况和家庭人数,对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一般收入家庭按户均2.5万元标准予以资金补助,重点照顾最低收入家庭,另外对高收入家庭适当予以补助。其中:
最低收入家庭是指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的低保困难家庭;
低收入家庭是指除最低收入家庭外,家庭收入在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70%以下的家庭;
一般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收入在低收入家庭和高收入家庭之间的其他家庭。
高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及3倍以上家庭。
(3)高收入家庭根据其家庭人数适当补助,补助标准为0.5-1万元。
各收入水平家庭具体补助标准见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