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恢复大洋银屑灵颗粒在京销售的通知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恢复大洋银屑灵颗粒在京销售的通知
各分局:
根据《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
》第
二十一条
规定,我局于2008年8月26号发布《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对“大洋银屑灵颗粒”等广告严重违规药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通告》(京药监市〔2008〕86号),暂停了广告严重违规药品在我市的销售。
通告发布后,哈尔滨大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按规定在相应媒体发布了被暂停销售药品“大洋银屑灵颗粒”的《更正启事》消除影响。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