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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开展《护士条例》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开展《护士条例》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京卫监字〔2008〕252号)


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医院:
  为确保2008年5月12日国务院新颁布的《护士条例》落实到位,切实做好我市护士权益的保护工作,强化政府监管职能,努力为患者提供更好的临床护理服务。我局经研究决定,在我市三级医院开展《护士条例》落实情况的专项监督检查。具体事宜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重点检查各区县卫生局对《护士条例》宣传贯彻工作的组织领导;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对《护士条例》法定责任的知晓率应达到100%。
  (二)调查各医疗机构护士人力资源配置现状,以及法律法规实施的具体安排(工作计划)。
  (三)填写医疗机构临床护理人力资源配置表格(见附件),并由卫生监督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在编护士、合同护士、编制床位、实际病人、加床持续时间以及护理岗位人员同工同酬等情况)
  二、检查方式与时间安排
  (一)由北京市卫生监督所组织有关区县卫生监督机构的卫生监督员和北京市卫生局“医院管理年”护理专项督导组的专家联合进行此次检查工作(法律法规知识测评)。
  (二)卫生监督人员将对全市51家已经定级的三级医院展开工作,重点抽查2个普通病房、1个重症监护病房的护士排班表(在岗护士)与实际开放床位(加床)以及国务院新颁布《护士条例》后医疗机构实施计划和管理工作的实际效果。目前暂按照卫生部1978年要求的普通病房1:0.4;1个重症监护病房1:2.5的床护比执行。待卫生部新配置要求下达后再做调整。
  (三)检查时间安排在2008年12月上、中旬, 请各区县卫生局和有关区县的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按照此通知的要求作好准备,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联系电话:65010955 65011052
  联 系 人:巩爱春  杨曼

  附件:1.《护士条例》专项监督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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