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坚决杜绝在饲料生产和使用过程中使用违禁添加物和有害化学物质。二是坚决取缔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无产品标准和标签、无营业执照的饲料生产和经营企业。三是坚决查处饲料生产和使用中违法添加三聚氰胺、“瘦肉精”、苏丹红、喹乙醇、莱克多巴胺等有害化学物质的行为。重点查处饲料生产和使用中违法添加三聚氰铵等有害化学物质的违法行为,特别是对9月14日后仍在违法生产的饲料生产企业要从重从快处罚。四是坚决查处违规使用动物源性饲料的行为。五是彻底追查三聚氰胺等有害化学物质的源头,查清来源和流向,对有问题的饲料产品要封存并作无害化处理。杜绝有害饲料产品流入市场,消除饲料质量安全隐患,整顿规范饲料市场秩序,提高饲料质量安全水平。
二、工作任务和重点
1.要对生产、养殖、经营等各环节饲料产品质量进行拉网式检查,确保整治行动实现“四个100%”:蛋白原料生产企业现场检查率达到100%,奶牛饲料生产企业产品抽检率达到100%,生产使用自配料的规模化奶牛养殖场(户)检查率达到100%,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要100%持证生产。各盟市、旗县区要与辖区内饲料企业和规模化养殖场户签订责任状,督促企业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2.农牧业部门对辖区内已获证的饲料生产企业进行审查,凡达不到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生产设施、人员、检验、制度等要求的,一律停产整顿,2008年12月底之前整改达不到标准的要取消饲料生产资格。
3.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的所有饲料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凡达不到法律、法规要求的仓储设施、技术人员、管理制度等要求的,没有到农牧业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必须停业整顿。
4.增加饲料检测频率,扩大检测面。饲料抽样工作由各盟市饲料监管部门负责,检验检测工作统一由内蒙古饲料草种监督检验站(农业部饲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承担检验。
5.加大对蛋白饲料原料的整治力度,督促企业落实生产记录、原料进厂检验和产品出厂检验等制度,层层开展督导检查,坚决查处违法行为。
6.各盟市抓紧配备饲政管理人员,建立饲料监管执法队伍,确定责任人,并配备相应的饲政监管设施,保证饲料质量安全每一个环节监管到位。
三、工作要求
1.明确工作目标。各地要从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高度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饲料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大意义,按照专项整治的总体目标,不折不扣地做好各项工作。通过专项整治,使饲料市场秩序有一个根本性的改观,彻底杜绝在饲料中使用有害化学物质的违法行为。
2.层层落实责任。各盟市要集中开展本地区的饲料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各地地方政府要切实落实饲料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把饲料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农牧、工商、质检、公安等部门组成的饲料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或工作机构,周密部署,迅速行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抓,将领导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