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7.2.7.3 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7.2.8 社会动员保障
  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自治区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调用事发地以外的有关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时,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要为其提供各种必要保障。
  7.2.9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提供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
  7.2.10 技术储备与保障
  自治区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充分利用技术支撑体系的专家和机构,研究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重大问题,开发应急技术和装备。

8.宣传、培训和演习

  8.1 公众信息交流
  8.1.1 公安消防总队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起草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方面的法规和编写有关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材料,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
  8.1.2 各级人民政府和当地公安消防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负责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人民群众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应对能力。
  8.1.3 各危险化学品企业与所在地政府、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8.2 培训
  8.2.1 公安消防总队、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各级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管理机构和各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同时,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8.2.2 各有关部门、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
  8.3 演习
  8.3.1 各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管理机构、应急救援队伍每年至少组织两次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练。各级公安消防部队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演练。
  8.3.2 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针对不同设备、不同事故灾难,每月组织一次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

9.监督检查


  公安消防总队、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

10.预案管理与更新

  10.1 随着国家、自治区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危险化学品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10.2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1.奖励与责任追究

  11.1 奖励
  在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1.1.1 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