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3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
6.2 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应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有关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的相关规定,在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公安消防部队的管理与协调下,组织信息发布和报道。
7.保障措施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7.1.1 在全区各级公安消防部队建立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信息网络系统;建立完善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自治区各级危险化学品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危险化学品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7.1.2 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盟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定期向公安消防总队报送有关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全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有关信息。
7.2 应急支援与保障
7.2.1 指挥系统保障
建立自治区、盟市两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专家库,以满足各种复杂情况下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指挥要求。
7.2.2 救援装备保障
自治区各级公安消防部队和企业救护队伍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装备。自治区各级公安消防部队应当掌握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的特种装备情况,各专业救护队伍按规程配备救援装备。
7.2.3 救援物资保障
自治区各级政府建立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库,针对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实际情况,储存一定数量的常备应急救援物资。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自治区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监督危险化学品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掌握应急物资的生产加工能力。
7.2.4 应急队伍保障
自治区各级公安消防部门为全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的专业骨干力量,危险化学品企业的救护队伍为本企业危险化学品救护的基础力量,各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自治区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检查并掌握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
7.2.5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后,自治区各级公安消防部门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协调民航、交通和铁路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地方公安交警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道路受损时地方交通部门应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7.2.6 医疗卫生保障
旗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救治能力。
7.2.7 资金保障
7.2.7.1 自治区各级财政为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应急演练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7.2.7.2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