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1 医疗卫生救助
4.11.1 事发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
4.11.2 自治区卫生厅或公安消防总队根据地方人民政府的请求,及时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和专科医院派出有关专家、提供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
4.11.3 事故灾难发生地疾病控制中心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
4.12 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4.12.1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4.12.2 超出事发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申请本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公安消防总队要及时协调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部门组织社会力量进行支援。
4.13 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4.14 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由事故发生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旗县(市、区)人民政府会同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 保险
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3 事故灾难调查、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5.3.1 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由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5.3.2 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
6.信息管理
6.1 信息监测与报告
6.1.1 危险化学品重要防护地区所在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重点企业和重大危险源防护单位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建立日常监控和定期监测工作机制,落实监管责任制,加强监控措施,并确保监测数据的质量。
6.1.2 各盟市公安消防支队和各旗县公安消防部队应及时报告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的原则,对于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可先口头向公安消防总队报告,最迟不晚于事故发生后2小时报告详细信息(包含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并及时续报相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