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不同的引发物质以及应急救援人员的职责,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4.5.3 群众的安全防护
公安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要及时组织和指导群众就地取用毛巾、湿布、口罩等,采用简易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疏散程序,组织群众转移、疏散,并做好治安管理。
4.6 扩大应急
如果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进一步扩大,仅依靠本地区现有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源和人力难以实施有效处置时,应以政府或公安消防部队的名义,请求上级参与处置工作。
4.7 响应结束
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故灾难危害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4.8 分级指挥
4.8.1 Ⅱ级及以上应急响应行动由公安消防总队组织实施。当公安消防总队进行Ⅱ级及以上应急响应行动时,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及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应当按照相应的应急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应及时向公安消防总队及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4.8.2 Ⅱ级及以下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盟市公安消防支队组织实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公安消防部门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9 公安消防总队的响应
4.9.1 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4.9.2 开通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4.9.3 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随时待命,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4.9.4 组织专家对事故救援进行会诊、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4.9.5 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及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时负责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4.10 指挥和协调
4.10.1 进入Ⅱ级及以上响应后,自治区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立即按照应急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地方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4.10.2 公安消防总队根据事故灾难的情况开展应急救援指挥工作,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盟市公安消防支队做好应急准备,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队伍在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4.10.3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灾难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事故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