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3 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总指挥长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主席担任,副总指挥长分别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秘书长、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总队长、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及各盟市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盟市长担任,现场救援指挥长由公安消防总队总队长担任。
2.1.4 各盟市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组织体系由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确定,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由各盟市公安消防部门承担,现场指挥长由各盟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担任。
2.1.5 各旗县(市、区)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组织体系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由各旗县(市、区)公安消防部队承担。
2.1.6 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履行本部门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职责,负责制订、管理并实施有关应急预案。
2.1.7 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各级消防部队、企业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及志愿者队伍等组成。
2.2 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公安消防总队为处置自治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指导、检查全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预防和救援工作。
2.3 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成员单位包括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和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职责分工如下:
2.3.1 自治区公安厅:公安消防总队承担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救援、扑灭事故现场火灾、控制易燃易爆和有毒物质泄漏、对现场失踪人员进行搜救,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编制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建设项目;公安厅治安总队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公安厅交警总队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必要时,采取相应的交通管制措施。
2.3.2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指导自治区所属新闻单位对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宣传报道工作,组织协调重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及处置情况的新闻发布工作,组织自治区所属新闻单位进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宣传。
2.3.3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和协调工作,监督危险化学品企业制定和完善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调查。
2.3.4 自治区财政厅: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为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体系建设、预防、应急演练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2.3.5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项目的申报、审查和立项,并将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项目列入年度计划,落实项目投资。
2.3.6 自治区经济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自治区境内铁路运输部门做好铁路运输保障工作。
2.3.7 自治区民政厅:负责配合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做好受灾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组织、发放灾民生活救济款物,妥善安排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2.3.8 自治区交通厅:严把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市场准入关、运营车辆技术状况关和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公路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2.3.9 自治区商务厅:负责组织协调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的储备、供应和调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