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3 较大事故(Ⅲ级):是指已经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急性工业中毒),或者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疏散转移2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1.4.4 一般事故(Ⅳ级):是指已经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急性工业中毒),或者危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疏散转移2万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下,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事故。
1.5 工作原则
1.5.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1.5.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自治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以下简称公安消防总队)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全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由盟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盟市公安消防支队,以下简称公安消防支队)具体承担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组织、指挥、协调等救援工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承担有关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危险化学品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机制。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旗县(市、区)公安消防部门具体承担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救援工作。
1.5.3 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1.5.4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各级公安消防部队要做好预防、预测、预警、预报和应对事故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物资准备工作,将日常管理工作和事故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队伍建设、完善装备、培训、预案演练等工作,做到常备不懈。
2.应急救援组织和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组织和指挥体系
2.1.1 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部门、公安消防总队、自治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和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以及各盟市和旗县(市、区)公安消防部队、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兼职队伍和危险化学品企业组成。
2.1.2 自治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为自治区人民政府,指挥机构为公安消防总队,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自治区各级公安消防部队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资源共享、条块结合”的原则,负责指挥和组织实施自治区境内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