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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内政办发电〔2008〕89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内蒙古自治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内蒙古自治区境内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内蒙古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自治区境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等过程发生的火灾事故、爆炸事故和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的应对工作。
  1.4 事故等级
  自治区境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等过程发生的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已经严重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并按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影响大小,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一般(Ⅳ)四个级别。
  1.4.1 特别重大事故(Ⅰ级):是指已经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急性工业中毒),或者危及5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疏散转移10万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或者造成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1.4.2 重大事故(Ⅱ级):是指已经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急性工业中毒),或者危及30人以上5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疏散转移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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