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建委对援建过渡安置房建设专项资金实行专人专户管理;负责对有关过渡安置房生产施工企业的产品数量、规格、生产、配套工程施工等进行监督,并进行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负责对材料设备出场、运输、进场等环节进行监管,确保各类物资的安全运输及使用。
(二)市建委及各相关生产施工企业建立完整的资金台账管理制度,包括资金支付单位、金额、用途、时间、会计凭证、合同、生产记录、价格构成等。
第八条 工程款支付
(一)生产施工企业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项目组提交已完成工程造价的进度报告,项目组审批后作为支付进度款的依据。预付的工程款要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项目组确认的进度款要经指挥部预算审核部门、计划财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建委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支付。
(二)工程质量保证金按工程总价款的5%预留。待工程交付使用质保期到期后清算,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金内扣除,若国家或四川省、什邡市政府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三)工程款分三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按不超过工程总价款的80%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并通过最终审计后,支付剩余部分(不含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期满合格后,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九条 竣工验收和决算
(一)市建委负责组织各相关生产施工企业,并会同大连市、什邡市有关部门,对援建过渡安置房等工程进行分阶段验收和最终竣工验收。
(二)部分项目完工后,根据实际情况,可进行阶段性验收,并在验收后十日内将合同、变更签证、现场监理记录、验收报告等资料整理好,进行项目工程结算审核。
(三)全部项目完工后,进行项目竣工总体验收和竣工决算。对项目最终工程决算,由市财政局、市审计局根据工程合同及工程实际实施情况,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保本微利的原则进行最终审计。
第十条 管理费用支付。
援建项目管理费用按照《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的原则,由市财政从财政资金中另行安排。待全部工程完工后,依据审计部门审定的金额按实清算项目管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