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请各项补贴
1、职业培训补贴
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就业培训定点机构和承担支援灾区任务的用人单位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凭灾区劳动保障部门开具的失业登记证明或本人居民身份证,参照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区2007年跨省份外来农村劳动者职业培训补贴资金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锡劳社培[2007]66号、锡财社[2007]25号)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补贴标准按实申报,但最高不得超过400元/人。个人自行缴费参加社会培训机构技能培训的不享受本项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2、社会保险补贴
用人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在灾区来锡务工人员身份认定登记后,按照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市区社会保险和就业岗位补贴申报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锡劳社就[2006]26号、锡财社[2006]19号)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为所招人员实际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仍由个人负担。灵活就业人员不享受本项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如用人单位同时申请本市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地震灾区务工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应按规定分别提供申报材料和造册。社会保险补贴按季审核,逾期不补,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审批截止时间为2009年7月底。
3、各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应在年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对本地区上年用于灾区来锡务工人员的各项补贴情况进行汇总,填写《灾区来锡务工人员省级补助资金结算申请表》(附件4),并同补贴花名册一起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时要求建立相应的基础台帐,保管好审核材料。
三、监督与管理
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重视对地震灾区的对口就业援助工作,明确责任,加强配合,确保政策落实、资金到位、成效扎实。
1、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灾区来锡务工人员享受政策基础分类台帐,按照实名登记的要求明细到人,台帐内容应包括:务工人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来源地、所在单位、就业时间、合同期限、享受政策内容、标准和金额、享受期限等。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确保各项补贴资金严格按照规定安全有效使用,并真正落实到吸纳灾区来锡务工人员的单位和灾区来锡务工人员身上。
2、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本通知精神进行审核,凡有徇私舞弊、不负责任等行为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用人单位申报补贴时,应诚实守信,严禁虚报冒领,否则,一经查实,将取消补贴申报资格,并依照有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