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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重庆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渝办发〔2008〕300号 二○○八年十月二十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庆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专委会作用,保证专委会开展的鉴定咨询活动顺利进行,根据《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委会为全市司法机关的鉴定技术顾问。主要任务是对初次鉴定有争议的重大疑难鉴定事项,或者两次鉴定后仍有争议的鉴定事项提供咨询意见。

  第三条 专委会工作职责

  (一)提出专委会建设总体规划。

  (二)总结、部署专委会工作。

  (三)决定专委会各专家组的设置。

  (四)其他应由专委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条 专家由专委会聘任。

  聘任的专家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和比较丰富的司法鉴定工作经验。

  专家每届任期3年,可连聘连任。

  第五条 根据鉴定咨询活动的需要,专委会可临时聘请专家,临时聘请的专家与专委会其他专家具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 专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

  专委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由市司法鉴定中心承担。

  第七条 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负责专委会鉴定咨询活动的组织实施。

  (二)为专委会鉴定咨询活动提供服务。

  (三)提出专委会各专家组的设置、变更意见。

  (四)提出聘任或解聘专委会专家的意见。

  (五)提出市司法鉴定委临时聘请专家的意见。

  (六)提出专委会制度建设的意见。

  (七)组织开展专委会学术研讨和对外交流等活动。

  (八)其他应由专委会办公室承担的工作。

  第八条 专委会开展的鉴定咨询活动,应遵守《重庆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鉴定咨询规则》及有关制度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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