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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和重庆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鉴定咨询规则的通知


  第七条 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负责专委会鉴定咨询活动的组织实施。

  (二)为专委会鉴定咨询活动提供服务。

  (三)提出专委会各专家组的设置、变更意见。

  (四)提出聘任或解聘专委会专家的意见。

  (五)提出市司法鉴定委临时聘请专家的意见。

  (六)提出专委会制度建设的意见。

  (七)组织开展专委会学术研讨和对外交流等活动。

  (八)其他应由专委会办公室承担的工作。

  第八条 专委会开展的鉴定咨询活动,应遵守《重庆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鉴定咨询规则》及有关制度规范。

  第九条 专委会开展鉴定咨询活动必要的业务经费由市财政保障。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开展的鉴定咨询活动,保证鉴定咨询质量,根据《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专委会开展的鉴定咨询活动。

  第三条 专委会是全市司法机关的鉴定技术顾问,接受司法机关委托并提供鉴定咨询意见。

  第四条 专委会开展的鉴定咨询活动,应当坚持合法、客观、科学、公正原则,遵守鉴定规范和鉴定标准。

  第五条 专委会依法独立开展鉴定咨询活动,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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