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负责专委会鉴定咨询活动的组织实施。
(二)为专委会鉴定咨询活动提供服务。
(三)提出专委会各专家组的设置、变更意见。
(四)提出聘任或解聘专委会专家的意见。
(五)提出市司法鉴定委临时聘请专家的意见。
(六)提出专委会制度建设的意见。
(七)组织开展专委会学术研讨和对外交流等活动。
(八)其他应由专委会办公室承担的工作。
第八条 专委会开展的鉴定咨询活动,应遵守《
重庆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鉴定咨询规则》及有关制度规范。
第九条 专委会开展鉴定咨询活动必要的业务经费由市财政保障。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开展的鉴定咨询活动,保证鉴定咨询质量,根据《
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专委会开展的鉴定咨询活动。
第三条 专委会是全市司法机关的鉴定技术顾问,接受司法机关委托并提供鉴定咨询意见。
第四条 专委会开展的鉴定咨询活动,应当坚持合法、客观、科学、公正原则,遵守鉴定规范和鉴定标准。
第五条 专委会依法独立开展鉴定咨询活动,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