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和重庆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鉴定咨询规则的通知
(渝办发〔2008〕300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
重庆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重庆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鉴定咨询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庆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专委会作用,保证专委会开展的鉴定咨询活动顺利进行,根据《
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委会为全市司法机关的鉴定技术顾问。主要任务是对初次鉴定有争议的重大疑难鉴定事项,或者两次鉴定后仍有争议的鉴定事项提供咨询意见。
第三条 专委会工作职责
(一)提出专委会建设总体规划。
(二)总结、部署专委会工作。
(三)决定专委会各专家组的设置。
(四)其他应由专委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条 专家由专委会聘任。
聘任的专家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和比较丰富的司法鉴定工作经验。
专家每届任期3年,可连聘连任。
第五条 根据鉴定咨询活动的需要,专委会可临时聘请专家,临时聘请的专家与专委会其他专家具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 专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
专委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由市司法鉴定中心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