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基层领导干部履行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职责备案查究制度
(银政办发〔2008〕225号 二OO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为了进一步落实禁毒工作责任制,督促基层领导干部认真履行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职责。根据《
禁毒法》、《戒毒条例》和自治区《禁毒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基层领导干部履行社区戒毒或康复工作备案查究制度是对基层领导干部不履行社区戒毒或康复工作职责和义务,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责任人予以查究的规范性制度。
第二条 本查究制度所称基层领导干部,是指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和派出所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社区(村)党支部书记或主任。
第三条 基层领导干部应当认真履行社区戒毒或康复工作的职责和义务。每名基层领导干部均应确定一名社区戒毒或康复人员作为工作对象,成为社区戒毒或康复工作小组成员之一,并将名册报市、县(区)两级禁毒办备案。
第四条 基层领导干部应当履行社区戒毒或康复协议中社区戒毒或康复工作小组的职责,并督促落实各项社区戒毒或康复措施。
(一)每月至少与社区戒毒或社区康复人员见面一次,了解其在戒毒治疗、身体康复、家庭生活、就业工作以及学习培训等方面的情况,并给予其在生理脱毒、心理康复、行为矫正等方面的辅导,法律知识的学习传授和司法援助。
(二)对无业和无劳动技能的社区戒毒或康复人员,联系有关部门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帮助解决就业问题,并鼓励其自谋生路。
(三)对生活困难且符合低保条件的社区戒毒或康复人员,协调有关部门将其纳入低保
(四)对严重违反社区戒毒或康复协议或者在社区戒毒或康复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发现社区戒毒或社区康复人员出现急性戒断症状或其他疾病危及生命的,可以协助本人或者亲属将其送往卫生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第五条 坚持“属地管理,逐级负责,层层抽查”的原则,对基层领导干部履行社区戒毒或康复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将检查情况逐级上报。市禁毒办每半年通报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