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县(市)区禁毒办三个工作日对派出所的查处情况进行复核,并以“申请复核报告单”形式向市禁毒办反馈结果。
(四)市禁毒办根据县(市)区复核结果,进行审核。凡对被举报的吸毒人员作出戒毒决定,信息录入或维护到数据库的,可批准对举报人兑现奖金。
第八条 对引诱他人吸毒,举报、领取奖金的人员和行为,公安机关查证落实后,将依法处置,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对利用工作之便将已掌握的涉嫌吸毒人员情况告知他人,进行举报、领取奖金的人员和行为,经查证落实后,按照管理权限,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十条 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制订本地区发现吸毒人员举报奖励细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为规范对社区戒毒或康复人员的检测工作,加大对吸毒人员的戒治和管控力度,提高发现能力,落实监管措施,巩固戒毒成果,维护治安稳定,根据《
禁毒法》、《戒毒条例》有关规定及公安部《吸毒人员检测工作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检测是禁吸戒毒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是确认吸毒行为的技术手段,是管控吸毒人员的有效措施,是认定吸毒人员的证据之一。
第二条 检测工作由公安机关主管。检测对象包括群众举报的和公安机关发现的涉嫌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正在接受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人员和社区戒毒和康复的人员。
第三条 县(市)区禁毒办负责检测工作组织领导;乡镇(街道)、社区(村)督促社区戒毒或康复人员按时接受检测;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所依照公安部《吸毒检测程序规定》,对发现的涉嫌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人员进行检测,正在接受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人员委托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进行检测。公安机关、派出所分管领导、药物维持治疗门诊负责人是检测工作第一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