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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基层领导干部履行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职责备案查究制度》、《发现吸毒人员举报奖励制度》、《吸毒人员检测抽查制度》和《失控吸毒人员查实奖惩制度》的通知


  第八条 对因基层领导干部不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社区戒毒或康复人员严重违反社区戒毒或康复协议不履行报告和教育义务,或者发现戒毒或康复人员在社区戒毒或康复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而不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二)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或康复人员,应当帮助培训或解决就业而不帮助解决的;

  (三)对生活困难且符合低保条件的社区戒毒或康复人员,应当纳入低保而不予纳入的;

  (四)对社区戒毒或康复人员违反社区戒毒或康复协议应当告诫而不告诫的;

  (五)有其它不履行监督职责的。

  第九条 参与社区戒毒或康复工作小组的领导干部,每年要向县(市)区禁毒委员会书面报告参与社区戒毒或康复工作情况,由县(市)区禁毒委员会组织考评,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程序进行查究。需要对乡镇(街道)、社区(村)领导干部追究责任的,由县(市)区禁毒委员会向县(市)区党委、政府提出建议,县(市)区党委、政府应当认真研究,作出追究决定,并将追究结果报市禁毒委员会。

  第十条 依照本制度受到查究的责任人,对查究结果不服的,可在接到查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机构)提出复议或向上一级领导机关提出书面申诉。受理复议或申诉的机关必须按有关规定,在收到复议申请书或申诉书的30日内作出处理。复议和申诉期间,不停止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可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地区基层领导干部履行社区戒毒或社区康复工作职责备案查究细则。

  第十二条 本查究制度由银川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查究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为有效防止新吸毒人员滋生,提高发现和管控吸毒人员能力,进一步加强戒毒工作、落实戒毒措施。根据《禁毒法》、《戒毒条例》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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