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有关成员单位和县(市)人民政府要及时对应急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实施应急预案中发现的问题,要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机制。
6.2 经费和清算
6.2.1 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应急动用各级储备粮、市场粮和采购的应急粮所发生的价差、贷款利息和费用开支进行审核后,及时进行清算。
6.2.2 对应急所需动用自治区原粮和成品储备粮的情况,各储备单位和有关企业要按照自治区粮食局的有关规定,单独列台账,加强财务管理,以便审核监管和补贴。
6.3 应急能力恢复
在半年内,按照原计划规模及时补充已动用的自治区专储粮和成品储备粮,应恢复应对粮食紧急状态的能力。
其他粮食经营企业也要尽快恢复必要的粮食库存,以保证政府确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
6.4 奖励和处罚
6.4.1 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银川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1)工作表现突出的、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6.4.2 银川市粮食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成员单位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银川市粮食应急处置指挥部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违犯法律、法规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市粮食应急指挥部要求采取应急措施的;
(2)违抗银川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的;
(3)在粮食销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
(4)拒不执行粮食应急指令,指定加工企业和销售网点不接受粮食加工和供应任务的,不按指定供应方式供应或擅自提价的;
(5)粮食储备或粮食经营企业的库存量未达到规定的水平,影响应急使用的;
(6)贪污、挪用、盗窃应急工作经费或物资的;
(7)有特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期内不坚守岗位,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