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2 银川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接到银川市粮食应急指挥部的命令后,各成员单位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到位,按照本预案所确定的主要工作职责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4.2.3 县(市)人民政府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1)当粮食市场出现Ⅲ级状态时,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并予以及时处置,同时将处置动态报银川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
(2)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根据各县(市)粮食局的报告和建议,成立各县(市)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本级粮食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方案。
(3)当1个县(市)出现Ⅲ级状态时,所辖县(市)粮食应急处置指挥部应在4小时内做出评估和判断。根据粮食市场出现的应急状态采取相应措施,增加市场供给,并将情况报告银川市粮食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同时做好政策宣传、社会稳定工作。
4.3 应急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银川市粮食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应向银川市政府提出应急终止的建议,批准后,及时终止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
5 应急保障
5.1 粮食储备
按照《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自治区储备粮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代储自治区专储粮的管理工作,保持必要的储备规模和企业周转库存,保证粮食安全,增强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5.1.1 原粮储备
为应对粮食应急状态,在银的自治区国家粮食储备库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应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储备粮管理办法》,加强和充实粮食储备。特殊情况下,请求动用自治区储备粮,解决银川市粮食应急需要。
5.1.2 成品粮储备
银川市粮食局按照自治区粮食局的要求,加强对自治区在银应急成品粮储备的日常监管,确保应急突发事件和特殊情况下的市场供应。
5.1.3 社会所有粮食经营企业都要按照《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自治区关于企业最低和最高粮食库存量的要求,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并承担银川市人民政府必要时调运的义务。银川市粮食局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