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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近期辽宁和云南两起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通报》的通知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近期辽宁和云南两起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通报》的通知
(陕安监管发〔2008〕125号)


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有关中央、省属企业:

  2008年9月14日5时50分,辽宁省辽阳市灯塔市金航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发生爆炸事故,造成2 人死亡、1人下落不明、2 人轻伤。2008年9月17日15时35分,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云南南磷集团电化公司发生氯气泄漏事故,造成71人中毒。中央领导同志对以上两起事故高度重视并做出重要批示。

  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做好我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工作,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下发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近期辽宁和云南两起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通报》(以下简称“《通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突出重点,努力提高化工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要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排查摸底,对涉及硝化、氧化、磺化、氯化、氟化或重氮化等危险工艺的生产装置及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充装装置的企业,逐一建立档案,实行重点监管。

  二、继续督促企业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加大安全投入,努力提升生产装置自动化控制水平,实现自动化控制自动报警,同时要在危险工艺装置自动控制的基础上,装备紧急停车系统(ESD)。从2009年起,上述企业新办证或换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必须上报危险工艺自动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ESD)技术改造方面实施情况的材料,2010年前未完成改造的企业,不予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认真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强化项目试车阶段的安全监管。

  1、要按照《陕西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细则(暂行)》(陕安监管发[2007]110号)的要求组织工程技术人员,认真编制试生产方案,认真组织单机试车和设备设施的调试。

  2、加强对新装置上岗人员的培训工作,做到持证上岗,安全监控,确保试车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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