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行南京分行:
1.责成市、县(区)机构向当地经济普查机构提供本系统所负责组织普查范围的银行、金融信托与管理、金融租赁、财务公司、邮政储蓄及其他金融业(不包括典当业)的全部法人单位(含视同法人)、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的名录资料;
2.参与单位清查和清查结果的审核认定工作;
3.负责对银行、金融信托与管理、金融租赁、财务公司、邮政储蓄及其他金融业(不包括典当业)的法人单位及其产业活动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普查;
4.负责将《银行业及相关金融业负债和损益表》汇总数据和分解到省辖市的数据报送省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助省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省辖市以下银行业财务数据的分解工作。
江苏保监局:
1.负责提供全省本系统所负责组织普查范围内的全部法人单位(含视同法人)、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的名录,并按市、县做好分类;
2.协助做好单位清查和清查结果的审核认定工作;
3.负责按照《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的要求,对从事保险业的法人单位及视同法人单位进行财务状况普查;
4.负责将辖区内的《保险业资产负债和利润表》、《保险机构费用明细表》和《保险中介机构财务状况表》的汇总数据和分解到省辖市的数据报送省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助省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省辖市以下保险业财务数据的分解工作。
江苏证监局:
1.负责提供全省从事证券期货业的法人单位(含视同法人)、分支机构、营业部和服务部的名录,并按市、县做好分类;
2.协助做好单位清查和清查结果的审核认定工作;
3.负责按照《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的要求,对从事证券期货业的法人单位及外省法人在我省的分支机构、营业部和服务部进行财务状况普查;
4.负责将辖区内的证券、期货业的汇总数据和分解到省辖市的数据报送省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助省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省辖市以下证券、期货业财务数据的分解工作。
江苏省军区:
1.按照《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的要求,负责对本系统向社会提供服务和产品的队列单位、事业单位的经济普查;
2.负责协助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对军队系统所属从事装备修理的企业和租赁军队房地产的地方企业的经济普查工作。
省武警总队:
1.按照《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的要求,负责对本系统(不含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对外提供有偿服务的队列单位的经济普查;
2.负责协助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对武警系统的水电指挥部、交通指挥部所属的生产性企业和租赁武警房地产的地方企业的经济普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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