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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统计局等部门关于江苏省省级部门经济普查工作职责的通知

  2.提供民政部门所属的婚姻、殡葬服务和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名录基础资料,责成市、县(区)民政部门向同级普查机构提供相应资料;
  3.参与单位清查和清查结果的审核认定工作;
  4.为保持普查区的稳定,负责于2008年8月至2009年1月暂停县级以下行政区划变更的审理。
  省司法厅:
  协同领导小组做好全省法律服务单位名录等基本资料的提供、评估与认定等工作。具体职责是:
  1.提供全省法律服务单位等名录基础资料;
  2.提供法律服务相关业务数据。
  省财政厅:
  1.协同领导小组做好省级普查经费预算的审核、落实到位和使用监督,保障普查工作的需要;
  2.督促市、县(区)落实普查经费。
  省劳动保障厅:
  负责提供劳动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等基础资料。
  省建设厅:
  1.配合实施房地产和建筑业普查工作;
  2.提供房地产企业和资质等级以上的全部建筑企业的名录、基础资料和相关财务指标;
  3.提供所管辖的城市交通运输企业的相关资料;
  4.共同核对企业名录及参与普查数据的评定工作。
  省交通厅:
  1.提供道路、水运交通企业和所管辖的城市交通运输企业的相关资料;
  2.责成市、县交通部门向同级普查机构提供相应资料;
  3.参与单位清查和清查数据结果的审核与认定。
  省信息产业厅:
  负责提供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企业个数等常规统计数据。
  省文化厅:
  协同领导小组做好全省文化艺术单位名录等基本资料的提供、评估与认定等工作。具体职责是:
  1.提供省级文化艺术单位等名录基础资料,责成市、县(区)文化部门向同级普查机构提供相应资料;
  2.参与单位清查和清查结果的审核认定工作。
  省卫生厅:
  协同领导小组做好卫生机构名录等基本资料的提供、评估与认定等工作。具体职责是:
  1.负责提供卫生医疗机构名录基础资料。责成市、县(区)卫生行业管理部门提供本区域各类卫生医疗机构的名录资料;
  2.参与单位清查和清查结果的审核认定工作。
  省国资委:
  负责督促省属企业履行普查义务,如实填报普查报表。
  省宗教局:
  协同领导小组做好全省宗教单位名录等基本资料的提供、评估与认定等工作。具体职责是:
  1.提供全省宗教组织(寺庙、清真寺、教堂等)名录基础资料;
  2.责成市、县(区)宗教部门向同级普查机构提供相应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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