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
1.负责派员和责成本系统参与经济普查有关组织、实施工作;
2.参加全省普查工作质量控制和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质量验收和质量评估。
省委宣传部:
协同领导小组做好普查宣传工作。具体职责是:
1.会同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全省普查宣传工作方案,部署宣传工作任务;
2.组织指导和协调省级新闻媒体,对普查工作进展情况及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等进行宣传报道;
3.指导各市、县(区)做好普查宣传工作。
省编办:
负责协调机关、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具体职责是:
1.提供省级机关、事业单位等名录基础资料,指导市、县(区)编办向同级普查机构提供相应资料;
2.参与机关、事业单位清查和清查结果的审核认定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
参与制定普查资料开发研究规划,承担普查资料开发研究综合性任务。
省经贸委:
协同领导小组做好全省物流企业单位名录等基本资料的提供、评估与认定等工作。具体职责是:
1.提供省级物流企业名录等基础资料,责成市、县(区)物流主管部门向同级普查机构提供相应资料;
2.参与物流企业单位清查和清查结果的审核认定工作;
3.负责全省工业主要产品生产能力和部分主要行业生产设备拥有量的把关。
省监察厅:
负责协调处理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事项。
省公安厅:
负责督促各地公安机关及时受理并查处阻碍普查员实施调查、侵犯普查员人身安全行为。
省教育厅:
协同领导小组做好全省教育单位名录等基本资料的提供、评估与认定等工作。具体职责是:
1.提供国家、省、市、县所属学历教育的学校名录基础资料,责成市、县(区)教育部门向同级普查机构提供相应资料;
2.提供全省非学历教育的机构数(除技工学校及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外)等常规统计数据,责成市、县(区)教育部门向同级普查机构提供相应资料;
3.参与整个教育行业单位清查和清查结果的审核认定工作。
省科技厅:
1.负责提供年度内科技厅审批的重大项目基本情况和数据;
2.负责提供科研机构数等基础资料。
省民政厅:
协同领导小组做好全省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录等基本资料的提供、评估与认定等工作。具体职责是:
1.提供省级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名录基础资料,责成市、县(区)民政部门向同级普查机构提供相应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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