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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苏北地区加快发展政策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苏北地区加快发展政策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8〕9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支持苏北地区加快发展的政策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支持苏北地区加快发展的政策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抢抓机遇,开拓创新,加快苏北地区全面小康进程,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支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以2007年为基期年,对地方营业税增量部分,省级分成的20%不再集中,全额留给地方。对地方新引进银行、保险机构缴纳的营业税,由省给予50%的返还奖励。对利用新能源发电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地方部分增量,省不再集中,全额留给地方。对苏北新办火力发电厂缴纳的增值税地方部分,全部上交省级后按区域发展要求实行重点返还政策,推动火力发电合理布局。省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苏北科技富民强县专项引导资金,主要用于与国家科技富民强县工程配套,支持苏北实施示范性强、效益高的科技富民项目。
  二、支持重点开发区平台建设
  2008-2012年,对符合产业政策、环境保护要求,当年实际到帐外资或出口额、业务总收入、入库税收收入等指标达到全省平均增幅的省级以上重点开发区(每市县限一个),每年给予1000万元/市、500万元/县(县级市、县成建制改成的区)平台提升专项奖励。在符合产业政策、实现达标排放和污染总量控制的前提下,促进苏南产业加快向苏北转移。进一步巩固现有南北共建园区建设成果,逐步增加南北共建园区的数量,对符合条件的苏北省级以上开发区,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可设立南北挂钩共建园区,并享受有关的扶持政策(省辖市在享受南北挂钩共建区中园基础设施建设贴息奖励政策期间,不同时享受平台提升专项奖励政策)。对“十一五”期间南北挂钩共建区中园内新增增值税、所得税省市县留成部分,全部由省市县财政补贴给区中园,用于区中园滚动发展。
  三、支持新能源产业加快发展
  将苏北作为全省风电、生物质能发电等清洁能源发展重点地区。对风力发电特许权招标项目高于省燃煤标杆电价部分给予全额补贴。在国家下次电价调整时,对非特许权招标风力发电、垃圾发电、沼气发电、秸秆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超过国家补贴的部分,在省购电价格内给予安排。
  四、实施土地利用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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