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公共场所中外文双语标志规范工作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8〕9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适应我省国际化发展需要,展示文化江苏、法治江苏的良好形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现就开展公共场所中外文双语标志规范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围绕公共场所中外文双语对照的准确、规范和协调,制订统一的中外文对译规则和相应标准,切实加强监督管理,逐步推进中外文双语标志规范化,为营造国际化的城市环境、促进对外经济文化交流作出贡献。2010年上海世博会开幕前,全省所有参展场所中外文双语标志达到规范要求,各省辖市公共场所中外文双语标志基本规范。
二、实施范围
(一)道路指示(警示)等服务设施,机场、火车站、公路客运、港口等服务设施,出租行业名称及服务设施。
(二)宾馆、饭店及旅游景点(区)服务设施。
(三)文化、体育场馆服务设施。
(四)医疗卫生行业服务设施。
(五)金融行业服务设施。
(六)邮政、电信行业服务设施。
(七)党政机关、社会团体服务设施。
(八)其他具有提示和引导作用的标志与设施。
公共场所涉及上述内容的标志和设施需要同时使用中外文的,应当使用统一的中外文双语译写规范标准。地名标志上的罗马字母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和国际标准采用汉语拼音字母拼写,不得采用外文拼写。
三、工作步骤
(一)各地和省有关部门分别开展本地本行业公共场所中外文双语标志使用现状调查,调查情况于2008年11月30日前报省语委办,同时提供详尽的需要制定英译规范的中文文本。
(二)省语委组建公共场所中外文双语译写专家委员会并开展工作,2009年8月底前完成首批公共场所中英文双语译写规范标准的制订和发布,2010年底前完成其他方面译写规范标准的制订和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