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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贺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贺政办发〔2008〕1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
  《贺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第二十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已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〇八年十月一十五日

贺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
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贺州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成立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行政执法局),市行政执法局是市人民政府领导的行政执法机关,其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确定如下:
  一、主要职责
  在贺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工作,行使下列相对集中处罚权:
  (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依法强行拆除不符合城市市容市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焚烧产生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以及未采取防燃、防尘等措施存放煤炭的物料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街道和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城市供水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八)行使文化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擅自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举办商业性促销演出的行政处罚权;
  (九)履行自治区、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上述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使后,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经统一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
  二、机构设置
  市行政执法局在市市政管理局挂牌,与市市政管理局合署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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