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领导干部进行国内公务考察,出行前须执行请假制度。各直属单位和局机关各处室正职必须向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出行;局机关各处室副职必须向处室正职和局分管领导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外出。公务考察结束后,在2个工作日内向请假领导销假。
严格审核报销制度。组织党员外出活动,应倡导节俭和就近原则,并与年休假或双休日结合起来,外出时间严格控制在3天以内。公务考察结束报账时,须向财务部门提供参加上级组团或带队组团国内公务考察活动审批表。财务部门要按照全市统一规定的差旅费开支标准,审核公务考察费用。对未经审批同意的国内公务考察活动开支,财务一律不予报销。
对基层单位国内公务考察活动的审批备案、请销假制度、审核报销要求等,各单位另行规定或参照对市管干部的要求执行。
2、坚决制止变相公费旅游行为
各级领导干部进行国内公务考察,必须执行与主管工作有关、与身份相符的公务,严禁无实质性内容、无明确考察目的的公务考察活动;必须严格遵照国内公务考察活动审批表批准的计划实施,严禁擅自更改考察线路、随意延长停留时间、虚报公务考察人数、私自参与公务考察等现象;必须遵照“务实、高效、精简、节约”原则,明确经费来源、纳入财政预算、接受审计监督,严禁接受下属单位、企业赞助;必须执行公务考察活动的有关规定,严禁涉足色情、赌博等与党员领导干部身份不符的场所。对边境地区的公务考察活动,各单位要从严控制,委托旅行社组团的,对旅行社要有严格的控制标准,严格管理。对党团活动、学习培训要从严控制活动数量,活动区域原则上限制在本省内。对优秀公务员、工会积极分子等干部职工的疗养,要严格按上级及局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出国(境)。
二、加强督查
局纪委监察室、办公室、组织、财务等部门和直属各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公车使用、公务接待、国内公务考察的监督检查。
(一)强化对公车使用的督查
从2008年9月29日起,局纪委、监察室应组织人员定期对公车定人驾驶、定点停放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凡违反公车管理使用规定的,一经查实,第一次应对违规者及其所在处室、单位主要领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对于两次以上违反有关规定或因违规造成交通事故、车辆被盗,致使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等后果的,对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并视情追究其所在处室、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涉及驾驶员个人违反规定的,除由其所在单位作出通报批评、扣发奖金、纪律处分或辞退等相应处理外,同时视情追究单位负责人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