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明确部分地方电厂电价政策的函
(鲁价格函〔2008〕70号)
青岛、威海、莱芜市物价局:
你们《关于我市部分地方电厂上网电价问题的请示》(青价格[2008]209号)、《关于荣成天颐热电公司上网电价的请示》(威价办发[2008]111号)、《关于汶源热电公司30mw机组上网电价的请示》(莱价字[2008]40号)均收悉。根据国家替代发电和今年上网电价两次调整的有关规定,现将相关企业电价事宜明确如下:
一、根据《山东省替代发电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替代华电青岛发电有限公司12#机组发电电量上网电价自2008年7月1日起调整为每千瓦时0.3855元,自8月20日起调整为每千瓦时0.4105元。
二、胶南易通热电公司(馨源热电厂0.6+0.3万千瓦机组、博源热电厂1.5万千瓦机组)上网电价自2008年7月1日起提高1.75分,为每千瓦时0.4911元,自8月20日起提高2.5分,为每千瓦时0.5161元。博源热电厂2#污泥发电机组掺烧燃煤部分上网电价调整按鲁价格发[2008]143号文件执行。青岛德固萨碳黑尾气发电0.15及0.3万千瓦机组上网电价自2008年7月1日起调整为每千瓦时0.3855元,自8月20日起调整为每千瓦时0.4105元。
三、青岛市德维热电厂更名为胶南明月热电有限公司;兴华热电更名为平度兴平热电有限公司;永发热电公司更名为胶州龙发热电有限公司,更名后热电企业上网电价按原批复价格水平结算。